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救護案例教育

案例一:101年○月○日○○分隊救護勤務,患者肢體疑似於搬運途中碰撞受傷。

(一)      救護過程:

○○分隊於2月○日接獲救指中心派遣○○街○號3樓救護勤務,到達現場後,發現患者(女性,83歲)坐在客廳沙發上,對聲音有反應,無法言語。救護人員立即詢問家屬患者病史,家屬表示患者用過晚餐後,於10分鐘前在浴室突感無力,坐在地板上。救護人員對患者進行辛辛那提測試及患者生命徵象評估後立即離開現場準備將患者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後,與檢傷護理師交接病患相關資料,並於19時50分離開醫院返隊待命。隔日○○分隊接獲通知患者疑似於搬運途中發生碰撞,導致右手掌手背上有5x3撕裂傷。

(二)      案件分析與建議:

1、     查本案救護人員於搬運途中並未確實將擔架床3條固定帶固定,以致患者於搬運途中將肢體伸出擔架床外,導致於搬運途中造成碰撞受傷。

2、     請各專責救護同仁執行各項救護勤務時,應遵照本局規範之「中級救護技術員緊急救護標準作業流程」執行各項救護處置,於搬運途中應確實將擔架床、長背板或搬運椅之固定帶固定病患,並於搬運途中隨時注意患者肢體是否伸出,以避免患者肢體於搬運途中伸出而導致碰撞受傷。

 


案例二:101年○月○日○○分隊救護勤務,因轄區道路規劃凌亂導致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間長達10分鐘。

(一) 救護過程:

○○分隊於○月○日接獲救指中心派遣○○○路OHCA救護勤務,救護人員到達現場瞭解後,係患者鄰居報案,並依相關標準作業流程評估患者及實施急救處置後將患者送往醫院做進一步急救處置。隔日接獲患者家屬反映,質疑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間長達1小時。

(二) 案件分析與建議:

1、     經查本案救護地點因轄區道路規劃凌亂,導致救護人員尋找救護地點時間較長(約10分鐘),並非家屬反映救護人員於1小時後才到達現場。

2、     請各專責救護同仁務必熟悉轄區道路,並利用車輛駕駛訓練時段,針對轄區道路規劃凌亂路段進行行駛予以熟悉,避免執行相關勤務時因到達現場時間過長遭民眾質疑。


案例三:101年○月○日○○分隊救護勤務,救護同仁遭家屬質疑未將患者送往就近醫院,導致患者送醫後於院內過世。

(一) 救護過程:

○○分隊於○月○日接獲救指中心派遣○○○路車禍救護勤務,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依相關標準作業流程評估患者及實施急救處置後,經救護人員判斷後,患者為危及個案,依就近適當原則將患者送往國泰醫院急救,到院後患者因心臟破裂合併氣、血胸,經全力搶救後仍宣告不治。隔幾日本局救指中心接獲反映,救護車為何未將患者送往就近臺北馬偕醫院或臺北長庚醫院救治,另患者送往國泰醫院時,未被醫院積極搶救導致患者於院內往生。

(二) 案件分析與建議:

1、     經查本案患者傷病情應送往重度級急救責任醫院,經比對救護地點後,就近適當之重度級醫學中心為國泰醫院及臺北馬偕醫院,距車禍地點均為3公里,救護同仁遂將患者送往國泰醫院做進一步急救處置。

2、     請各專責救護同仁執行各項救護勤務時,依照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治療,避免因送醫問題遭民眾質疑。

 


案例四:101年2月○日○○分隊救護勤務,救護同仁將淋濕之救護器材放置於民眾床上,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三) 救護過程:

○○分隊於2月○日接獲救指中心派遣○○○路○段○巷○弄○號○樓救護勤務,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攜帶急救包、三合一氧氣、AED及搬運椅上樓查看,依相關標準作業流程評估患者及實施急救處置後,將患者送往醫院做進一步急救處置。事後家屬反映,報案時已有告知患者昏迷,需使用軟墊搬運,但救護人員卻使用搬運椅搬運,後來又請人幫忙搬運,並且將急救包、三合一氧氣及AED放置於床上。

(四) 案件分析與建議:

1、     經查本案調閱救指中心辦案紀錄,係派遣員未傳達需攜帶搬運軟墊乙事,至救護人員未能攜帶軟墊上樓;另後續救護人員下樓更換救護搬運器材並請求支援部分,係患者住家樓梯狹窄,僅2名救護同仁搬運不易,待支援車組到達後方將患者送醫。

2、     請各專責救護同仁執行各項救護勤務時應注意器材擺放位置是否妥當,避免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各縣市消防局救護案例教育

 

案例一:○○縣○○分隊執行救護勤務,救護紀錄表脈搏記錄由每分鐘0下變10下,家屬質疑救護疏失。

(一)      案件內容:

○○縣楊先生因媽媽身體不適打119叫救護車,救護人員到達現場時,楊先生告知救護人員媽媽陷入昏迷,似乎已無呼吸心跳,但救護人員僅給予媽媽氧氣面罩,並沒有實施CPR急救,到院急救後仍不治,死因為心肌梗塞。事後家屬質疑救護人員有疏失並調閱救護紀錄表,發現消防局留存之救護紀錄表與家屬簽名前之紀錄不同,原本紀錄脈搏之次數,由每分鐘0下變10下,家屬質疑救護人員竄改紀錄,欲走司法途徑提告要求國陪。

(二)      案件建議:

1、     請各專責救護同仁執行各項救護勤務時,應遵照本局規範「中級救護技術員緊急救護標準作業流程」執行各項救護評估與處置,以避免爭議案件發生。

2、     請各專責救護同仁務必覈實填寫救護紀錄表,未執行之急救處置切勿勾選;另本局救護紀錄表為一式兩份,分別由醫院及執行救護之分隊留存,請同仁於返隊後切勿更正救護紀錄表之內容,避免衍生爭議及維護公文書之正確性。

 


案例二:○○縣○○分隊執行救護勤務,搬運過程因道路為斜坡陡峭,不慎讓患者摔落擔架。

(一) 案件內容:

○○縣王先生因泌尿道感染發燒撥打119叫救護車,救護人員將患者固定於擔架床上準備將患者送往救護車,沿途經過斜坡,因斜坡陡峭加上路面不平,推行時患者身體搖晃,胸前固定帶扣環彈開,患者向右傾斜導致擔架不穩並摔落地面。經醫生診斷後,患者前額破皮,頸椎骨折,並因頭部水腫、氣切轉入加護病房,半個月後患者轉入普通病房。事後患者控告執勤之救護人員及消防局,要求精神賠償、醫藥費、看護費等共189萬元。

(二) 案件建議:

請各專責救護同仁搬運患者時,應確實將擔架床、長背板或搬運椅之固定帶確實固定患者,於推行擔架床或搬運椅時,應留意路面狀況並隨時注意患者肢體是否伸出,以避免患者於搬運途中摔落或肢體伸出導致碰撞而受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fdfireno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