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各項補助申請給付檢附資料表
一、公教人員結婚補助檢附文件:(請於結婚登記2個月內向大隊提出申請) 1.申請表一式二份 2.結婚證書影本一份 3.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4.薪資單影本一份(當月份) 5.台北銀行存摺正面影本一份
|
二、公教人員生育補助檢附文件:(請於發生事實2個月內向大隊提出申請) 1.申請表一式二份 2.出生證明書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3.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4.切結書一份 5.薪資單影本一份(當月份) 6.台北銀行存摺正面影本一份
|
三、公教人員眷屬喪葬補助檢附文件:(請於發生事實2個月內向大隊提出申請) 1.申請表一式二份 2.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3.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影本一份(含除戶、戶籍不同戶者,應檢附二戶) 4.切結書一份 5.薪資單影本一份(當月份) 6.台北銀行存摺正面影本一份
|
公保眷屬喪葬津貼檢附文件:(請於發生事實5年內向大隊提出申請) 1.申請表一式二份 2.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3.戶籍謄本正本一份、影本一份(含除戶、戶籍不同戶者,應檢附二戶) 4.切結書一式三份
|
公教人員各項補助規定一覽表
項目 |
補助標準 |
限制 |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1. 以配偶或本人分娩者為限。 2.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3. 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 4. 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
|
喪葬補助 |
父母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1. 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3. 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子女死亡 |
3個月薪俸額 |
說明:
1. 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6個月。
2. 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3.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4.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5. 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標準為5個月薪俸額。